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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122
令函日期: | 11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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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122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社區大樓利用電腦伴唱機適用MÜST費率之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率。」係規範集管團體應就「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之利用著作情形予以酌減使用報酬之明文規定,故有為公益性目的利用著作情形,應適用酌減之使用報酬率;反之,如屬商業性目的利用者,自無該條款酌減費率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局108年6月26日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函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其中就公益性目的利用之部分,即依前開條文分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以及「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等二項費率,並指定由單一窗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收取。 三、有關貴社區KTV室適用費率疑義,經本局函詢MÜST,其表示因無法對社區大樓伴唱機設備是否有對外營業或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之情形進行查證,故尚無法逕以公益性目的之利用予以授權。惟若社區大樓僅提供予社區住戶使用且無涉及營利行為所設置之伴唱機,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向其申請授權或續約時,將酌以「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之利用授權。又若社區有提供住戶之訪客使用時,該訪客應為住戶之家庭或正常社交範圍內,且管委會未向住戶訪客收取任何費用,方能適用。 四、綜上,貴社區KTV究應適用何種費率?仍應視是否有對外營業,以及所收取費用是否為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或利用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對價而定,建議貴社區就具體利用情形與MÜST溝通協商,若無共識,可向本局申請爭議調解。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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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400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
- 發布日期 : 110-0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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