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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42510號

令函日期: 100-05-1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42510號
令函要旨: 有關社區活動中心利用電腦伴唱機之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5月10日府授社團字第1000085830號函。
二、所詢社區活動中心利用電腦伴唱機舉辦歌友會一節,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以及(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如該等「歌友會」係一常設之團體,經常性聚會活動而利用電腦伴唱機演唱歌曲,則屬經常性利用,並不符合本條規定,需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
三、如屬上述需取得授權之情形,由於公開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通常會涉及(一)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及(二)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茲將其取得授權之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視聽著作(影像畫面)部分:依目前市場實務,就伴唱機中所利用,通常伴唱機之製造業者於製造階段原則上應已取得授權,此部分利用人不需另行處理。
(二)音樂著作部分: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而目前已有3家音樂集管團體有此方面之授權,由於目前伴唱機中所利用之曲目非常多,動輒幾千首,會同時利用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可說極為普遍,通常而言,應取得3家集管團體之授權(未加入集管團體之部分則無刑事責任),該等團體目前之收費及聯絡方式如下:
1.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以每1台伴唱機每年3000元計算。
2.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聯絡電話:(02)25701680:以每1台伴唱機每年3000元計算。
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89821299:以每1台伴唱機每年1200元計算。
(三)錄音著作部分:大部分亦屬於製造階段已取得授權之情形,少部分尚須利用人自行處理之部分,由於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僅享有民法上使用報酬請求權,利用人如未及於事先取得授權或不知向誰取得授權,可等待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協商。
四、上述各集管團體使用報酬收取標準會依市場需求而調整,詳細資料可洽各相關集管團體或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使用報酬費率簡介/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查詢。又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因此,社區活動中心如符合本條規定,得向集管團體主張酌減使用報酬。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 發布日期 : 100-05-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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