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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16001440號

令函日期: 99-06-1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16001440號
令函要旨: 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等4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於101年2月10日前完成。
說明: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項「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係指購買或租用電腦伴唱機後於公開場所使用而構成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不包括KTV等視聽歌唱業者組合VOD、錄影機或伴唱機等點唱設備公開演出之情形。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業於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有關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規定,則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兩年(即101年2月10日)施行,本項指定爰配合前揭規定,將完成期限訂於101年2月10日。被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就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協商其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於該期限屆至未完成協商時,集管團體得依本條例第30條第3項之規定,向本局申請決定。但如共同使用報酬率於101年2月10日前協商完成,得提前實施,併予說明。
四、被指定之集管團體如未於101年2月10日前完成前揭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利用人如有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之需要,則屬未訂定使用報酬率之狀態,而有本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
五、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150030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前項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前項協商不成時,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 第二項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並應將決定之處分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前項經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經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於前項規定之施行日期前,已自行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者,得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99-06-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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