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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620
令函日期: | 10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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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0620 |
令函要旨: | 一、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放映電影,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如辦理之活動係特定之非經常性(例如中秋節慶祝活動),如符合本法第55條「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要件之情形,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得公開上映(播放)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視聽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三、但如果是每周或每月選擇不特定時間播放,例如您所詢的每隔一周的周六及周日兩天,固定在14時及19時兩個時段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無法主張上述規定的合理使用,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播放之,方屬適法,否則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您可至本局網頁(https://www.tipo.gov.tw/tw/mp-1.html)> 著作權主題網 > 著作權知識+>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處參考相關資訊)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另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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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8-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