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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28

令函日期: 109-05-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528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壹:

(一)本局電子郵件1080718b號函釋中所謂「整組字群」,係指「一組字型,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者」,例如:經查一般常用的「新細明體」有2萬7千餘個漢字,所謂「整組字群」係指該2萬7千餘字之整體集合;而所謂「個別文字」則是指非「整組字群」本身,而是從中抽出之單一或多數文字。

(二)如上所述,所詢使用某字型軟體輸出四字標語,或使用他人四字標語(來源為電腦字型軟體)之任意一字,屬於「個別文字」之利用,不在著作權之保護範圍中,尚不生侵權問題。

二、所詢問題貳:

    所詢假設某行為人未經授權大量使用他人正版字型軟體之字型,如係指未經授權下載甚至進一步銷售整套盜版字型軟體,則可能構成「電腦程式著作」或「美術著作」重製及散布權之侵害;至於將該字型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如前揭1080718b號函) (例如:製作標語、傳簡訊、寫文章等)利用之,不論利用字數之多寡,尚不在該字型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內。至於權利人得否證明該行為人確有為該行為,屬於訴訟法上之舉證問題,與著作權無涉。

三、所詢問題參:

(一)本局經授智字第10920030460號函稱所謂「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整組字型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利文化之發展」,如該函前後文所述,係指不允許限制或禁止他人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進行說明二舉例之訊息傳達或溝通行為,否則即有阻礙文化傳播之疑慮。

(二)另所詢如「商業授權」之字型軟體另以契約文字(如:使用者條款)限制行為人之使用範圍,行為人如違反,可能會構成違約問題而有民事責任;尚與著作權之規定無涉。

四、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5-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6-04
  • 瀏覽人次 :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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