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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23b
令函日期: | 110-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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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223b |
令函要旨: | 一、 串流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合先說明。 |
- 發布日期 : 110-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