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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8
令函日期: | 11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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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708 |
令函要旨: | 一、 依來信所述,因貴圖書館屬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進出之場所,若提供持有借閱證之讀者利用館內設備播放借閱之錄影帶(VHS)、DVD,或CD、黑膠唱片、書籍所附之光碟等,縱係作為個人閱聽使用,仍可能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或「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需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並向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或向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或是,圖書館得就相關館藏著作及設備之使用規則明確規範,如明示「借出之CD限於家用(私人使用),不得於館內設備播放」等,以避免侵權爭議。(詳請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080218、電子郵件1050512、電子郵件1070309等) |
- 發布日期 : 110-07-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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