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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823
令函日期: | 113-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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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30823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貴公司來電及來信所詢於拍攝影片時,將Google搜尋網頁呈現之搜尋結果畫面、Google map地圖與Line對話(含貼圖)之訊息畫面一併錄製於影片中,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一事,分別說明如下: (一) Google搜尋結果顯示之文字、圖片及照片、Google map地圖,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圖形著作」,惟Google map影像如屬單純以機器掃描街景的照片,則應無著作權(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114c說明);另查Google服務條款與Google地圖服務條款就權利及授權有相關說明,貴公司亦可參考前述條款。 (二) Line貼圖與對話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分別屬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由撰寫該段對話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對話內容如僅屬一般日常生活對話,不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等對話內容亦不受本法保護(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20718說明)。 二、 所詢拍攝影片時錄製含有前述文字、圖片等畫面,涉及相關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如影片後續於電視或網路平台播出,另涉及前述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以免侵害著作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個案中所利用之畫面是否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3-08-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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