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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225

令函日期: 114-0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225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本局113年10月24日電子郵件1131024b參照)。

二、來信所詢利用他人素材進行二創是否享有著作權等,按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至於改作者未自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改作」之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仍涉及侵害改作權及其他權利的問題,惟不影響其所創作「衍生著作」之保護(本局113年11月20日電子郵件1131120b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來信所述個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衍生著作?是否侵權?皆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14-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4-03-10
  • 瀏覽人次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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