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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條文檢索
中文法規名稱: | 製版權登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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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八五五三六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經智字第0九二0四六一二八四0號令修正發布 |
修正日期: | 92-11-05 |
條號 | 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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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
第22條 | 委任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
第23條 | 本辦法規定之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必要書表之格式,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定之。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應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 |
第24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發布日期 : 92-1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