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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0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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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0條 |
中文條文: | 一、 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三、 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款著作。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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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1230 | 民國113年12月30日 |
電子郵件1081125 | 民國108年11月25日 |
電子郵件1080826b | 民國108年8月26日 |
電子郵件1080123b | 民國108年1月23日 |
電子郵件1071222 | 民國107年12月22日 |
電子 郵件950512 | 民國95年5月12日 |
智著字第09400112670號 | 民國94年12月27日 |
電子郵件930712 | 民國93年7月12日 |
電子 郵件921112 | 民國92年11月12日 |
電子郵件920917 | 民國92年9月17日 |
電子郵件920905 | 民國92年9月5日 |
電子郵件920812a | 民國92年8月12日 |
電子郵件920811 | 民國92年8月11日 |
(八九)智著字第89011033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八九)智著字第89004956號 | 民國89年6月8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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