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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00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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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 |
中文條文: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介團體):指由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二、 著作權仲介業務(以下簡稱仲介業務):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 三、 使用報酬率:指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或其比率。 四、 管理費:指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五、 個別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六、 概括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七、 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約定,由仲介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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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16b | 民國109年3月16日 |
智著字第09716002900號 | 民國97年9月9日 |
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 民國96年10月30日 |
智著字第09400041430號 | 民國94年5月25日 |
智著字第09400040740號 | 民國94年5月23日 |
電子郵件931201 | 民國93年12月1日 |
電子郵件920903 | 民國92年9月3日 |
(九○)智著字第0900004161號 | 民國90年6月6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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