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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1000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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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 |
中文條文: | 仲介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 二、著作名稱。 三、著作完成或首次公開發表之年份。 四、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率及前項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使用報酬收費表並供公眾查閱。 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人無營利行為者,仲介團體應酌收其使用報酬,並應將酌減或酌收之標準明定於使用報酬收費表。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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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 民國96年11月28日 |
智著字第0910006687-0號 | 民國91年8月5日 |
(九○)智著字第0900004161號 | 民國90年6月6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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