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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 01008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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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 | 著作權法第82條之1 |
中文條文: |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 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
相關解釋令函 | 令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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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13160號 | 民國100年2月18日 |
智著字第09516002700號 | 民國95年7月19日 |
智著字第09416003050號 | 民國94年7月15日 |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