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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102年施行版(2013)
第1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 第2章 何謂發明 | 第3章 專利要件 | 第4章 發明單一性 | 第5章 優先權 | 第6章 修正 | 第7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 第8章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 第9章 更正 | 第10章 分割及改請 | 第11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 第13章 醫藥相關發明 |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 第15章 中草藥相關發明
第1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修正重點
- 配合專利法修正,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 將說明書記載之實體要件修正於同一節說明,避免誤認為三個分開之要件
- 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要件修正為「可據以實現」要件
- 將「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修正為「為說明書所支持」
- 新增「為說明書所支持」與「可據以實現」要件之關係及案例說明
- 用途發明修正為用途請求項,明確定義其屬於方法發明
修正大綱 | 公聽會劃線版 | 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結果1 | 研復結果2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 公告劃線版
第2章 何謂發明
修正重點
- 配合專利法之修正,將「人體」一詞修正為「人類」,刪除「疾病」及「衛生」等詞
- 新增「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之相關說明
修正大綱 | 公聽會劃線版 | 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結果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 公告劃線版
第3章 專利要件
修正重點
- 「直接置換」一節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移列至「擬制喪失新穎性」
- 新增第2.5節「特定請求項及選擇發明之新穎性判斷」
- 規範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於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具關連性,或相關先前技術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教示或建議時,即可認定具有動機組合相關先前技術,其結合係屬明顯
- 配合專利法擴大「喪失新穎性之例外」適用範圍至進步性,修正相關內容
修正大綱 | 公聽會劃線版 | 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結果1 | 研復結果2 | 研復結果3 | 擬制喪失新穎性相關國際規範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 公告劃線版
第4章 發明單一性
修正重點
- 配合審查實務,例示請求項間相同或相對應技術特徵之態樣
- 規定單一性之判斷步驟,包含預選特別技術特徵、檢索先前技術及逐項判斷
第5章 優先權
修正重點
- 說明國際優先權之態樣包括一般優先權、複數優先權、部分優先權
- 刪除主張國內優先權日不得早於90年10月26日等文字,因已無該等案件
第6章 修正
修正重點
- 配合專利法之修正,將「補充、修正」之用語改為「修正」
- 本章之修正僅包含一般修正,不包含誤譯訂正,誤譯訂正另規範於第8章
第7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修正重點
- 本章新增
- 明定審查流程與審查意見通知相關事項
- 明定最後通知之態樣
第1次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結果1 | 研復結果2 | 第2次公聽會劃線版 | 第2次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結果3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第8章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修正重點
- 本章新增
- 定義外文本、中文本及修正本
- 明定中文本與外文本之比對,以及誤譯訂正之審查
第1次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結果1 | 第2次公聽會劃線版 | 第2次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結果2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第9章 更正
修正重點
- 由原第6章「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及更正」中將「更正」部分獨立成章
- 配合專利法刪除依職權撤銷及舉發中依職權通知更正之態樣
- 配合專利法修正,將更正事項修正為「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 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新增更正不得變更請求項之項號等相關規定
- 比照第6章,新增有關「disclaimer」之記載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第10章 分割及改請
修正重點
- 由原第7章改列第10章
- 配合專利法修正,增加「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30日內」得申請分割時點之說明
- 配合專利法修正,將改請申請之期間改為「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之前」、「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或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
第11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修正重點
- 修正「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期認定
- 修正第一次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與申請延長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對應關係之舉例
- 修正有關醫藥品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及證明文件之認定原則
- 修正有關農藥品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及證明文件之認定原則
- 修正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之認定原則
- 修正准予延長期間之審查與計算
- 增訂「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之舉例及審查方式
第13章 醫藥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增列第2.1節「請求項之範疇」,醫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
- 新增外科手術方法包括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美容、整型(如割雙眼皮、抽脂塑身、豐胸)方法
- 配合絕對物質新穎性觀念,刪除醫藥組成物通常以所適用之病症名稱或藥理作用與習知醫藥用途區別之記載
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增列第3.1節「申請標的之範疇」,生物相關發明之申請標的,其範疇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
- 配合專利法修正,將原第4.1.3節「生物材料之記載」部分置於「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現申請專利之發明」項下
第15章 中草藥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增列第2.1節「請求項之範疇」,中草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
- 申請標的為中草藥之醫療用途者,新增「物質A作為藥物的用途(或使用、應用)」請求項之撰寫形式
- 發布日期 : 114-04-2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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