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智財新訊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特彙整智財相關資訊供參,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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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發布「COVID-19相關疫苗和治療藥物之專利分析報告」
WIPO於2022年3月22日發布「COVID-19相關疫苗和治療藥物之專利分析」,該報告係基於2021年9月底前之專利申請案資訊來分析。由於,從專利申請提出到該申請案公開平均需18個月,因此,該研究報告只能視為COVID-19大流行期間,全球專利活動之初始現象。該報告總結以下幾點重要發現(key findings),略述如下:1、COVID-19大流行以來,相關專利申請相當活躍2020年初至2021年9月底期間,COVID-19相關專利申請共計5,293件,其中,有關治療藥物者1,465件(約占27.68%),有關疫苗者417件(約占7.88%)。相較之下,1941到2011年期間,與流感疫苗活性成分有關之專利申請只有500多件,即使是2000年初SARS爆發期間,相關公開專利也不到1,000件,且候選疫苗尚未萌芽。2、專利申請活動主要集中在3個專利局隨著COVID-19疫苗及治療藥物為全球市場所關注,治療藥物已在31個專利局被申請及公開,疫苗則在19個專利局被申請和公開,爾後隨著更多專利資訊公開,預計數量會再增加。根據現有數據庫(dataset),疫苗及治療藥物相關專利申請主要集中在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及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印度及韓國專利局在治療藥物領域收到之申請案相較疫苗為多。3、產業界和學研界對專利布局有重大貢獻就專利申請人而言,公司和學研單位分布相當,惟公司比例略高一些。治療藥物專利數據庫中,以公司為專利申請人占44%,學研單位占41%;疫苗專利數據庫中,以公司為專利申請人占49%,學研單位占44%。4、不同創新者對專利技術之貢獻現階段所探討之專利申請期間非常短,尚看不出有頂級突出之專利申請人。申請人分析結果顯示,有不同創新者對專利技術有貢獻,例如製藥公司、生技新創公司、大學、相關研究機構以及獨立發明人。5、申請策略已著重於經由PCT體系之國際專利保護依據本報告檢索時之現有數據顯示,專利申請策略型態各有不同。有些地區申請人專注於國內專利保護,其他申請人則企圖藉由提出歐洲專利(EP)及PCT申請,在多個管轄及相關市場尋求專利保護。迄今為止,在所有專利局中,PCT收到相關專利申請數量位居第2。6、中國大陸在疫苗相關專利申請居先疫苗相關專利申請前5國分別為中國大陸、美國、俄國、英國和印度;在治療藥物相關專利申請前5國分別為中國大陸、美國、印度、韓國和俄國。7、COVID-19疫苗開發橫跨了傳統與創新技術COVID-19疫苗發展利用到多種疫苗技術,橫跨傳統與創新技術,疫苗傳統技術包括有減毒病毒疫苗、滅活病毒疫苗、蛋白質次單位疫苗和病毒樣顆粒;創新技術則包括腺病毒載體、DNA和mRNA疫苗。整體而言,主要仍是傳統疫苗技術之專利申請,以蛋白質次單位疫苗最多,占46%;創新疫苗專利申請占35%,其中包含病毒載體者占23%、mRNA疫苗占12%。8、屬於創新病毒載體及mRNA疫苗的專利申請位居第2,在臨床試驗數據中,mRNA疫苗位居第2屬創新疫苗之病毒載體和mRNA疫苗之專利申請有35%,位居整體之第2名,其中mRNA疫苗專利申請占12%;然而在臨床試驗數據中,mRNA疫苗則占20%,這表示創新疫苗技術刻正在臨床研究中獲得相當量能,預估未來對專利申請之貢獻可能會增加。9、COVID-19治療藥物已有多方面發展截至2021年9月,基於WHO、美國研究機構米爾肯研究院、美國醫療法規學會RAPS和美國臨床試驗數據之綜合分析,有63個候選藥物已進入3期(或2/3期)臨床試驗,其中某些藥物還獲得附條件之許可。10、大部分COVID-19候選藥物係老藥新用(repurposed)老藥新用係指先前被核准用於治療不同疾病,新使用在治療COVID-19。新療法之作用機制包括破壞病毒複製、調節免疫功能、減少因過度產生和釋放促炎分子(即促炎細胞因子)所引起之炎症相關組織損傷等,其中更包括可在家服用之針對COVID-19病毒S蛋白的抗病毒藥物。11、小分子藥物和生物藥物是治療藥物之主要類型COVID-19治療藥物多屬於小分子藥物及生物藥物。小分子藥物包括合成化合物、從植物萃取純化之天然產物;生物藥物包括抗體、非抗體肽、蛋白質、細胞和核酸藥物。COVID-19治療相關專利申請案顯示,小分子藥物占54%、生物藥物占36%。然而,臨床試驗數據顯示,小分子藥物和生物藥物分布比例相當,惟生物藥物需要從頭合成之比例明顯高於小分子藥物。由此可見,藥物研發人員對於將更複雜生物製劑開發成為臨床藥物之興趣日漸增加。12、抗體占生物製劑專利申請案將近一半,病毒中和抗體成為新一類抗病毒藥物抗體占生物製劑專利申請案42%,COVID-19治療抗體包括新開發之針對SARS-CoV-2刺突蛋白的病毒中和抗體,以及先前開發之調節宿主對病毒的免疫或炎症反應抗體。專利數據庫及臨床試驗數據庫顯示,中和抗體能夠與病毒蛋白中關鍵片段之各個區域結合,從而有效阻斷病毒S蛋白與人體細胞上受體結合,是一類新穎抗病毒藥物。13、本專利數據庫揭露創新治療方法COVID-19之創新治療方法包括:使用CRISPR-Cas技術靶向病毒基因破壞病毒感染宿主細胞能力;以核酸為基礎之藥物設計,例如小干擾RNA、短髮夾RNA、微RNA、反義寡核苷酸、核酸適體(aptamers),可攻擊COVID-19病毒及/或調節宿主依賴性因子;新型遞送載體,例如外泌體。但這些創新治療方法之潛在應用性,目前仍尚待確定。14、藥物在研發、臨床試驗和製造方面有更高層次的合作儘管專利聯合申請比例適中,但在藥物開發生命週期上游正發生更高層次合作,且在臨床試驗階段發生更高層次合作的現象更為明顯。美國研究機構米爾肯研究院、美國醫療法規學會RAPS和WHO疫苗資訊分析顯示,雙方以許可、開發和行銷協議進行合作,以促進疫苗和治療劑開發及流通。15、合作夥伴包括有製藥公司、生技新創公司及大學合作關係存在於大型製藥公司和小型生技新創公司間,以及大學和商業組織間。例如,艾茉莉(Emory)大學、默克(Merck)和Ridgeback Biotherapeutics參與口服抗病毒治療藥物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開發。16、疫情爆發之防範與應對相互結合,前所未有地加速了疫苗及藥物的開發儘管COVID-19爆發期間促使加速了研究和創新工作,然而若不是已有數十年來的科學突破及相關專利活動,疫苗和治療藥物的開發和批准的破紀錄時程幾乎是不可能的。 - 2
「COVID-19國際上具潛力治療藥物之我國相關專利資訊」
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於2020年3月11日宣布新冠肺炎(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達全球大流行程度,而目前國內外皆對其相關診斷及治療研發投入高度關注,本局以目前於美國臨床試驗資料庫網站註冊之新冠肺炎相關臨床試驗為資料來源,整理其中揭露之小分子及大分子蛋白質試驗藥品,將其原臨床用途、取得本國藥品許可證狀態及相關主要專利資訊列於附表,其中專利資訊部分再依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標的進行分類,包含物質、組合物、用途及製法等類型。依據附表之統整,可將其所列藥物依其主要專利之狀態分為以下三類:1.第1類(淡黃色標示):基本上無專利保護,其多數為臨床上已使用多年之老藥,亦有少部分為在外國有相關專利惟未在本國申請專利之藥物。2.第2類(淡藍色標示):在本國無保護藥物主要活性成分之核心專利(化合物、抗體分子),惟仍有關於該活性成分之特定鹽類、相關組合物製劑、用途或製備方法之相關專利。3.第3類(粉紅色標示):在本國仍有保護藥物主要活性成分之核心專利。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係不及於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因此實驗室中之實驗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而對於不具有主要活性成分之核心專利之藥物,亦可嘗試進行迴避設計之藥品研發。本表可提供各界初步瞭解目前新冠肺炎於臨床試驗中之小分子及大分子藥物概況,及其於我國相關主要專利資訊,以作為參考,惟對於各專利發明之詳細內容,可至本局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進行查詢。若民眾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局專利審查一組生技醫藥審查科林科長奕萍(聯絡資訊:(02)23765343)。資料範圍說明:參考ClinicalTrials.gov網站資料庫及業經國內外報導之COVID-19藥品資訊。 - 3
已上市之COVID-19疫苗之相關專利資訊
已上市COVID-19疫苗之相關專利資訊[註]目前國際間已上市之COVID-19疫苗包含mRNA疫苗,例如Pfizer/BioNTech研發之BNT162b2、Moderna研發之mRNA-1273;及重組病毒載體疫苗,例如Johnson & Johnson研發之JNJ-78436735、AstraZeneca/Oxford研發之AZD1222。本局參考網路上公開資訊,查得關於上述疫苗之專利揭露資訊,並對照檢索疫苗研發廠商或單位為申請人之本國專利案件,彙整與上述疫苗相關之發明專利資訊如附表,供各界參考。若民眾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局專利審查一組生技醫藥審查科林科長奕萍(聯絡資訊:(02)2376-5343)。 [註]參考資料來源:“BioNTech and Pfizer’s BNT162 Vaccine Patent Landscape”, https://www.citizen.org/article/biontech-and-pfizers-bnt162-vaccine-patent-landscape/?fbclid=IwAR0z9Gc3lstuDPX7R3EAmOq2ntCmkrjE_GUvzJOJZr2UO3RGzZ8_ZX43K00, 2020/11/16。“Moderna’s Patent Estate: Messenger RNA Technologies (mRNA) & Delivery Technologies”, https://www.modernatx.com/mrna-technology/modernas-intellectual-property。“Which patents cover the COVID-19 vaccine candidates for Moderna, AstraZeneca, J&J and Novovax?” https://www.markmanadvisors.com/blog/2020/7/21/which-patents-cover-the-covid-19-vaccine-candidates-for-moderna-astrazeneca-jampj-and-novovax, 2020/7/21。 - 4
綜覽呼吸器全球專利布局
新冠病毒疾病疫情延燒,全球呼吸器供不應求,工研院在17天內即打造出臺灣首台醫療級呼吸器原型機,凸顯台灣具有協助全球呼吸器需求的實力。繼口罩國家隊後,經濟部積極籌組呼吸器國家隊,不僅展現與全球並肩抗疫的決心,更為國內業者邁入高階呼吸器產製開發創造契機。為協助國內業者一覽國際大廠專利布局現況,本局特別就呼吸器之技術進行全球專利檢索與分析,調查呼吸器不同構造類別的主要申請人與專利布局概況。希望本資料能作為國內業者投入呼吸器技術開發與專利部署之參考。若民眾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局專利一組楊科長(聯絡資訊:(02)23767299)。 - 5
關於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者之處理方式
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遲誤各項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者,其處理方式說明如下:一、法定期間: (一)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等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請來函說明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之事由致遲誤法定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有關專利法、商標法規定之法定期間,請參考附件1、2)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其與代理人間之聯繫致申請人遲誤法定期間者,代理人可提具相關事證,本局將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二、指定期間: (一)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而遲誤指定期間,於本局處分前,仍可補正相關行為;如申請人因疫情影響而認原指定之期間有展延之必要者,請檢具事證來函說明,本局將依具體個案情形予以從寬處理。 (二)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申請展延指定期間時,有關指定期間展延,依現行審查基準等實務規定;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仍無法於原指定期間為相關行為者,請申請人來函檢附事證說明,本局審酌認有必要時,原則上將就原指定期間屆期日再展延1個月;惟依申請人相關事證,有須展延1個月以上之指定期間者,可視具體個案情形再展延1個月以上之適當時間。 - 6
助攻口罩國家隊打國際盃
台灣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持續蔓延,為滿足台灣民眾口罩需求,經濟部協調工具機廠商組成口罩國家隊,加緊趕工打造口罩機台產線,共打造92條口罩機台的產線,本部部長於4月28日揭露口罩目前產能可到1700萬片,未來將上看1900萬片。4月1日總統在敞廳演講中提到「現在我們要打『國際盃』」,表示口罩國家隊放眼未來,要如何讓台灣的製造整合實力被國際看見,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賴永祥表示,因為台灣成功快速擴建口罩產能,已吸引超過 20 個國家來台採購口罩製造設備,或尋求協助建置口罩生產能量。口罩國家隊成員之一的口罩製造設備廠長宏機械董事長呂清林透露,目前在手訂單已達 50 台規模, 來自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義大利、德國與馬來西亞等國的企業或政府,估計訂單要到 9 月或 10 月才能有效消化;另一成員權和機械董事長蕭鴻彬亦透露,因為各國口罩價格高昂,各國紛紛想添購機具自產口罩,至今口罩製造設備訂單已爆增5倍,目前已有紐西蘭、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美國、日韓、菲律賓等超過12個國家下訂機器,出貨已排到8月。有鑑於口罩國家隊口罩製造設備未來將在海外作設備及技術輸出,為預防廠商於海外銷售過程中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本局特別針對口罩相關製造設備及技術進行專利分析,提出口罩製造不同階段設備及技術之專利佈局分析,含括申請人、申請國家及申請數量趨勢分析,希望藉由本資料的提出,使本國欲輸出口罩製造設備至海外之廠家,能初步瞭解目前口罩相關製造技術專利佈局概況,作為海外銷售時之參考。若民眾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局專利一組李科長(聯絡資訊:(02)23767300)。 - 7
全球防疫相關專利查詢及訂閱
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全新提供「防疫專區」服務,以目前防疫需求較大的產業如「口罩」、「防護衣」、「檢測」、「疫苗」、「藥品」等14項作為分類主軸,提供「一鍵查詢全球防疫技術相關專利」及「防疫技術相關專利新訊訂閱」功能,協助產業界快速掌握全球防疫技術相關專利。 - 8
申請防疫相關商品及服務分類資訊提供專線諮詢服務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國人最需要的防疫商品「口罩」已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徵用及實名制購買,而坊間陸續出現其他強調防疫概念的商品或服務,衍生一股另類商機。為快速因應相關業者的需求,本局特列出與防疫有關的「防疫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一覽表,俾利業者查詢及正確填寫商品及服務名稱,可助加速申請文件的提出並能享有規費減免的優惠。若有未列於清單的商品及服務,或對新興的防疫商品及服務的名稱或分類有疑問,歡迎申請人洽詢本局商標權組防疫商品及服務諮詢專線。如經專線討論確認為可核收者,將列入本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可及時適用全部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符合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規費之減免(每類新台幣300元)。申請人或業者若在防疫期間有提出「防疫商品及服務」一覽表所列商品及服務的商標註冊申請案件且有上市急迫需求者,亦可使用專線電話取得協助,由專人指引申請人先行使用本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進行商標圖樣近似檢索,並提供可能否准的因素分析建議,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前的初步參考,以降低在行銷上可能侵權的風險。本項特殊因應服務預計實施至109年4月30日止,將俟疫情狀況評估是否延長。服務專線:(02)23767591李宗仁高級商標審查官; (02)23767384王德博高級商標審查官。 - 9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導致遲誤各項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10
智財防疫國際動態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提供第一手防疫相關的國際智財新訊,協助國內各界掌握IP5局及國際間智財領域的各項防疫動態。 (1)IBM免費提供80,000項專利,與Open COVID Pledge成員共同對抗COVID-19 (2)WIPO Pearl資料庫增加COVID-19術語,激勵創新對抗疫情(2020年9月22日) (3)WIPO推出COVID-19 IP政策追蹤器(2020年5月5日) (4)WIPO PATENTSCOPE資料庫因應COVID-19推出新檢索工具(2020年4月21日) (5)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推出線上儀表板監控運作情況(2020年4月15日) (6)JPO關於因應COVID-19擴大—緊急狀態5月25日宣布解除後之相關措施(2020年5月27日) (7)日本特許廳(JPO)因應COVID-19感染症之「不可歸責事由」及「正當理由」之救濟程序 (2020年4月24日) (8)JPO:受COVID-19感染影響,有關審判事件中指定期限的延長(2020年4月21日) (9)日本特許廳(JPO)因應COVID-19疫情之相關措施(2020年4月6日) (10)因應COVID-19疫情USPTO及EPO聯合發布支持發明人之訊息(2020年4月30日) (11)歐洲專利局(EPO)因應COVID-19相關措施(2020年4月23日) (12)EUIPO發布6月起恢復計畫(2020年5月29日) (13)EUIPO宣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再次延長截止期限(2020年4月29日) (14)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因COVID-19疫情影響,發布更新服務通知(2020年4月2日) (15)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因應COVID-19疫情公布更新服務(2020年5月25日) (16)紐西蘭智慧局(IPONZ):因COVID-19疫情影響延長專利回復期限(2020年5月7日) (17)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在COVID-19疫情期間的服務(2020年4月15日) (18)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因應COVID-19疫情提供商標註冊的求助熱線(2020年5月20日) (19)澳洲智慧局:推出最新COVID-19技術的專利可視化軟體包(2020年5月6日) (20)USPTO宣布針對商標及服務標章推出COVID-19優先審查計畫(2020年6月15日) (21)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進一步減免專利相關規費和延長期限(2020年5月27日) (22)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專利和商標的相關辦理期限延長至6月1日(2020年4月28日) (2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根據CARES法案宣布專利商標相關期限展延(2020年3月31日) (24)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因COVID-19疫情影響,第二次官方通知依職權展延指定期限(2020年4月28日) (25)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因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案指定期限當然展延(2020年3月31日) (26)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因COVID-19疫情影響,進一步延長防疫「阻斷措施(circuit breaker)」期間的服務(2020年4月28日) (27)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COVID-19的救濟措施(2020年4月5日) (28)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發布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受疫情影響相關補救措施(2020年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