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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103年施行版(2014)
第12章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電腦實現商業方法是否符合發明定義,應參照第 2.2.2 節「簡單利用電腦」
- 原「單純的利用電腦進行處理」一節改為「簡單利用電腦」
- 新增「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一節,強調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對於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應直接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並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
- 增列第5節「案例」,並增加案例進行說明
修正大綱 | 公聽會劃線版 | 公聽會清稿版 | 研復意見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 公告劃線版
- 發布日期 : 114-04-2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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