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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106年施行版(2017)
第9章 更正
修正重點
- 增列若易造成解讀困難,將引用記載形式的請求項改寫為獨立項,亦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 明定102年前核准審定之用途界定物請求項的更正,用途仍被視為具有限定作用,則刪除或改變該用途之更正,可能造成專利權範圍實質擴大或變更之情形,而不應准予更正
- 實質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改以是否能達成「發明目的」為判斷標準,而非是否為更正前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等
第3章 專利要件
公告版(2017年5月1日施行版)-優惠期 | 公告版(2017年7月1日施行版)-進步性
-優惠期修正重點
- 配合專利法修正,發明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之優惠期間改為12個月
- 配合專利法修正,明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適用優惠,除專利公報上所為之公開外,需滿足(1)於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申請,以及(2)申請人出於或非於本意所致
公聽會劃線版 | 公聽會清稿版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進步性修正重點
- 判斷步驟3,新增5點考量因素
- 判斷步驟4,新增須由相關先前技術中選出適合做為進步性判斷之論理的引證,並由其中選定一個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進行差異比對,該引證稱為「主要引證」,其餘作為論理之引證稱為「其他引證」
- 判斷步驟5,增加是否能建立不具進步性之論理的判斷順序,包含綜合考量「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 關於「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釐清應考量複數引證之間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
公聽會劃線版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 公告劃線版
- 發布日期 : 114-04-2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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