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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107年施行版(2018)
第11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修正重點
- 第一次許可證持有人為被授權人時,延長申請人應檢送申請時已完成授權事實之證明文件
- 原料藥、農藥原體所取得之許可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
- 以國外試驗申請延長,無須備具國外核准延長之證明文件
- 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應以藥品之有效成分本身為準
- 申請專利範圍應涵蓋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組合物/用途
- 明定違反專利法第53條所定專利僅得被延長一次、第一次許可證僅能被據以延長一次規定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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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4-04-2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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