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發審查 102年施行版(2013)
第1章 專利權之舉發
修正重點
- 舉發事由為權利歸屬爭執者,舉發聲明應記載請求撤銷全部請求項;其餘舉發事由可對應到各別請求項者,舉發聲明應記載欲請求撤銷之全部或部分請求項次
- 舉發聲明範圍與舉發理由不一致時之處理原則
- 明定同人同日一案兩請(專利法第31、32條)之舉發處理原則
- 明定更正與舉發併案處理程序
- 更正之准否仍以整體為之,舉發之審定係就各請求項為之
- 更正內容有繫屬在行政救濟中所爭執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 新型專利獨立更正案原則上僅進行形式審查,惟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併有更正者,則進行實質審查
- 職權審查包含5種例示態樣
- 舉發審定結果包含「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舉發不成立」及「舉發駁回」
- 以區分結構及非結構特徵之方式判斷新型專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
公聽會劃線版 | 研復結果1 | 研復結果2 | 研復結果3 | 研復結果4 | 與訴願會、法院討論結果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 預告與公告差異說明 | 公告劃線版 | 研復結果彙整
第2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
修正重點
- 本章新增
- 明定舉發事由
- 舉發聲明無法以請求項為聲明對象,僅得就核准延長之期間或超過發明無法實施期間之延長期間,聲明撤銷該延長期間之專利權
公聽會清稿版 | 預告劃線版 | 預告清稿版 | 公告劃線版 | 研復結果彙整
- 發布日期 : 114-04-2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4
- 瀏覽人次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