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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111年施行版(2022)
第3章 專利要件 | 第6章 修正 | 第7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 第8章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 第9章 更正 | 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第3章 專利要件
修正重點
- 於第5.7.2節「審查注意事項」,新增第(5)、(6)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發明申請案審查中或發明申請案核准審定後至發明公告前,若新型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但尚未確定,發明申請案之審查原則
第6章 修正
修正重點
- 於第4.2.2節「允許的刪除」,針對申請人於本局發審查意見通知函前,主動以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藉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申請人仍應提供先前技術文件並敘明理由,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
第7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修正重點
- 於第3.1.2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將原第(6)點中「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剩餘之請求項」移到新增第(7)點,並說明除第(7)點之情形外,增加新的請求項皆不屬於最後通知修正限制所稱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於第3.1.3節「誤記之訂正」,增加相關說明
第8章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修正重點
- 酌作文字及格式修正
第9章 更正
修正重點
- 於第6節「審查注意事項」,配合第6章「修正」之內容,新增有關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更正之請求項,是否引進新事項之審查原則
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於第4.2.4節「有關寄存之注意事項」,新增第(3)點,說明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7條第5項之規定,檢送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的證明文件應證明生物材料之寄存事實及存活事實
- 發布日期 : 114-05-06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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