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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112年施行版(2023)

第1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  第3章 專利要件  |  第4章 發明單一性  |  第5章 優先權  |  第10章 分割及改請  |  第11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  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第1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公告版(2023年7月1日施行版)

修正重點

  • 於第1.4節「審查注意事項」新增第(5)點,敘明說明書中引述之先前技術得否採認為引證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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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專利要件

公告版(2023年7月1日施行版)

修正重點

  • 於第5.7節「權利接續」修正第(4)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該發明案於未審定前,提出分割申請且同時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聲明者,應於原申請案或分割案核准審定前,函請申請人確認僅能有一件發明案作為接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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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發明單一性

公告版(2023年7月1日施行版)

修正重點

  •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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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優先權

公告版(2023年7月1日施行版)

修正重點

  • 於第2.7節「審查注意事項」,參照程序審查基準第一篇第7章之規定,新增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尚未審定前,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算未滿15個月時,仍得就未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部分提出分割申請,其分割案不得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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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分割及改請

公告版(2023年7月1日施行版)

修正重點

  • 於第1.2.1節「形式要件」,配合 112年5月1日新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項之內容,新增說明。
  • 於第1.3節「分割申請效果」,配合第三章第5.7節權利接續之修正內容,說明應於原申請案或分割案核准審定前,函請申請人確認僅能有一件發明案作為接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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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公告版(2023年7月1日施行版)

修正重點

  • 專利法第53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並不限於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取得之許可證,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14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藥品,亦有其適用,爰明確法規依據
  • 配合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修正,修正本局可依申請人所提出之經衛福部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認定標準,毋須將申請人所送資料再送請衛福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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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公告版(2023年7月1日施行版)

修正重點

  • 配合本局於2022年8月1日實施說明書序列表採WIPO ST.26標準,修正有關序列表的記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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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4-05-06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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