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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現行施行版(2024)
第1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 第2章 何謂發明 | 第3章 專利要件 | 第4章 發明單一性 | 第5章 優先權 | 第6章 修正 | 第7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 第8章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 第9章 更正 | 第10章 分割及改請 | 第11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 第12章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 第13章 醫藥相關發明 | 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 第15章 中草藥相關發明
第1章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修正重點
- 於第1.3.1節「可據以實現」,修正檢送序列表電子檔之文字,以與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7項之條文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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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何謂發明
修正重點
- 修正第1.3.4節「非利用自然法則者」關於電腦程式與技術性之說明
- 刪除第2.3.4節「審查注意事項」
第3章 專利要件
修正重點
- 於第2.6.4節「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新增例1,具體說明如何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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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發明單一性
修正重點
-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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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優先權
修正重點
- 於第2.7節「審查注意事項」,參照程序審查基準第一篇第7章之規定,新增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尚未審定前,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算未滿15個月時,仍得就未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部分提出分割申請,其分割案不得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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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修正
修正重點
- 於第4.2.2節「允許的刪除」,針對申請人於本局發審查意見通知函前,主動以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藉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申請人仍應提供先前技術文件並敘明理由,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
第7章 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修正重點
- 於第3.1.2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將原第(6)點中「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剩餘之請求項」移到新增第(7)點,並說明除第(7)點之情形外,增加新的請求項皆不屬於最後通知修正限制所稱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於第3.1.3節「誤記之訂正」,增加相關說明
第8章 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修正重點
- 酌作文字及格式修正
第9章 更正
修正重點
- 於第6節「審查注意事項」,配合第6章「修正」之內容,新增有關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更正之請求項,是否引進新事項之審查原則
第10章 分割及改請
修正重點
- 於第1.2.1節「形式要件」,配合 112年5月1日新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項之內容,新增說明。
- 於第1.3節「分割申請效果」,配合第三章第5.7節權利接續之修正內容,說明應於原申請案或分割案核准審定前,函請申請人確認僅能有一件發明案作為接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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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專利權期間延長
修正重點
- 因應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修正全章內容之名稱
- 於第3.1.3.1.1節「醫藥品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第(2)點,刪除加註ICH規範之英文名稱,修改為加註ICH組織的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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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明確化發明定義(適格性)判斷原則:刪除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簡單利用電腦」等相關內容,明訂以請求項之發明為適格性判斷對象及相關的判斷步驟與流程圖,並於各小節中輔以案例說明
- 修訂進步性相關內容與總則相互一致:增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相關節次
- 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 配合申請及審查實務,明定「物之請求項」並不以記載結構上的限制條件為必要
- 新增第2.2.3節「請求項不明確之情形」及第2.2.4節「為說明書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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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醫藥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酌作文字修正
第14章 生物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於第4.1節「說明書的記載原則」及第4.3節「序列表」,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7項之條文內容以及本局已實施WIPO ST.26標準,爰修正相關內容
- 於第4.3.2節「序列表資料之檢送」,說明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提出,其檢送之序列表應為符合WIPO ST.26標準之XML格式的電子檔;若以書面提出者,其紙本序列表須符合WIPO ST.26標準,亦得檢送符合 WIPO ST.26標準之XML格式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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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中草藥相關發明
修正重點
- 增列第2.1節「請求項之範疇」,中草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
- 申請標的為中草藥之醫療用途者,新增「物質A作為藥物的用途(或使用、應用)」請求項之撰寫形式
- 發布日期 : 114-05-12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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