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專利審查基準介紹
專利審查基準研訂之始末---代序言
本審查基準共分為三篇,包括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篇,其中發明篇分為九章,而新型、新式樣篇各有七章。
本基準自八十二年開始研擬,首先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完成公告各篇前三章有關何謂發明、新型、新式樣(第一章)、專利要件(第二章)、說明書(圖說)之記載(第三章第一節)等基準,嗣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告有關申請之單一性(第三章第二節)及特定技術領域之生物相關發明基準(第八章第一節),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公告有關優先權日之國際優先權基準(第五章第一節),同年十月七日完成公告特定技術領域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基準(第八章第二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告有關特殊申請之各別申請與改請申請基準(第六章第一、二節),同年八月十八日公告特殊申請之追加專利與聯合新式樣基準(第六章第三、四節),同年九月十四日復公告專利權期間延長基準(第七章),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公告有關異議、舉發、依職權審查之基準(第九章),同年十二月十四日亦公告有關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更正基準(第四章),且新式樣圖說之補充修正、更正基準亦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公告實施。前後歷經八年,現行專利法有關之審查基準,除國內優先權之基準(第五章第二節)尚在研擬中且不久即可完成外,其餘章節業已全部完成,詳如附表。
專利審查基準各章節之訂定,除了發明篇前三章曾由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APAA)協助研擬草案初稿,以及第八章第二節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基準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III)協助訂定外,其餘章節皆由局內資深專利審查委員研擬草案,其間除檢討國內以往審查實務之外,並參酌歐、美、日等國外相關基準規定,經局內同仁不斷研討修改之後,接著對外界辦理公聽,廣徵各方意見,且因每章篇幅頗鉅,常需多次公聽始能完成一章基準之研討,故每一章基準由著手研擬初稿至公聽以至最後修正定案公告,常需歷經一年半載。
每章基準訂定公告之後,為期審查人員確實遵照據以審案,本局隨即對內部審查同仁辦理說明會,並於每年之外審委員審查研討會上,列為研討說明內容,藉以齊一審查見解,甚至亦曾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基準公告施行後,專案另研訂一套訓練教材並辦理一系列六場之說明會,獲致良好訓練成效。此外,對於外界之宣導,除了將全部基準內容上載本局網站公開閱覽之外,亦俟機於對外界之業務宣導會上,隨時將新完成之基準章節加以說明宣導,以期基準透明化,廣為各界瞭解與一體遵循,落實基準訂定之意義。
專利審查基準訂定公告之後,一如一般法律、行政命令,隨著審查實務、行政法院判決、上級行政救濟機關之見解,以及其他國際趨勢,在不悖離專利法之原則下,配合實際需要進行修改。再者,為配合現行專利法有關發明專利早期公開與國內優先權制度之施行及其他條文之修正,亦需大幅修改現行審查基準,從而在可見之未來,本局將進行審查基準之全面修改。另外,鑒於近年來生物技術之快速發展,並考量國際化及配合我國產業發展之現狀及政策,本局在九十年度起亦分別委託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世新大學研究修訂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及中、草葯專利審查基準,藉由產、官、學之共同研究,盼望不久的將來一旦完成之後,當可大幅提昇我國生物技術領域專利審查人員之專利審查知能,並完成建構我國知識經濟平台中關於智慧財產權環節之接軌任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陳明邦謹識 九十一年三月
專利審查基準各章節公告日一覽表 92/3/7更新
章節 |
名稱 |
公告日 |
備註 |
第一章 第三章
第五章 |
何謂發明(新型、新式樣)
專利要件
說明書(圖說) 優先權日 專利權期間延長 |
83年11月25日 83年11月25日
91年12月12日(修訂版) |
原86年5月21日公告 |
- 發布日期 : 101-11-16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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