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介紹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一章至第十二章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至第四章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五章至第八章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九章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 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二章 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至第六章 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及依職權審查第一章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八章 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研訂之始末---代序言
專利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本次修法中有關審查之修正內容包括:取得申請日之要件、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發明定義、不予專利事項、說明書之記載、單一性、說明書或圖式之補充修正、更正、不予專利之法定事由、廢除異議制度、刪除審定公告中之依職權審查制度、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及技術報告等。此外,前次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總統令修正發布並施行之專利法修正內容中如:明定先申請案地位、刪除優先權屬人主義之限制、導入國內優先權制度、刪除追加專利制度、導入發明早期公開制度、明定申請人提出補充、修正說明書及圖式之時點、舉發不成立處分之拘束力、釐清聯合新式樣專利新穎性之規定、刪除申請新式樣專利應指定物品類別等,均涉及現行審查基準之再修正。又,專利法施行細則配合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專利法之修正,業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經經濟部令修正發布。復依行政院九十三年六月八日院臺字第0930026128號令示,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及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施行細則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為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具體的細部規範,屬於本局內部的行政規則,係審查人員客觀公正審查專利案件之裁量基準,亦得供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共同遵守之原則。現行專利審查基準首次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告何謂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要件及說明書(圖說)之記載等章,嗣後陸續公告其他章節,最近一次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告國內優先權基準,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告生物相關發明基準,總計完成三篇十六章基準,前後歷經十一年。
此次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幅度至鉅,專利三組第五科同仁自九十二年三月起即著手草擬草案,參酌歐洲、美國、日本及大陸專利審查指南之架構,首先將基準章節重新分為五篇(詳如附表)。再依據現行專利審查基準、行政法院判決、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決定及本局專利協調會報、審查實務會議決議事項等相關資料擬訂草案初稿,草擬過程中主要參酌歐洲、美國、日本、大陸等國之基準,並參考WIPO SCP專利委員會研討中最新版實質專利法條約(SPLT)及其基準(guideline)。
本次發布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至第四章基準,係由專利三組第五科同仁草擬,為求基準配合實務需求並不離專利法修正原意,再由組長召集專利各組科主管及法務室同仁共同研討,歷經一年的時間始完成。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刊登本局網站周知,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至二月二十五日召開六場公聽會,其間穿插六場局內的公聽會後研討會,即時彙整、研討上一場次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並於下一場次公聽會中回應研復結果。公聽會後,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將其刊登於本局網站。
基於國際化考量,本基準於各章之下不分節,而改採以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構成樹枝狀之層次,一個數字為第一層,兩個數字為第二層,依此類推。以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說明書為例,1.「說明書」為第一層,1.4「發明說明」為第二層,1.4.1「發明說明的記載原則」為第三層。1.4直接隸屬於1.;1.4.1直接隸屬於1.4,間接隸屬於1.。
為使基準各頁之位置及版本一目瞭然,並方便爾後基準內容之修正,每一頁各有其獨立之頁數序號,另在頁首、頁尾部分設定型化之格式。以前述第二篇第一章1.「說明書」為例,該頁之頁尾置中編號為2-1-1,即指該頁為第2篇-第1章-第1頁,對應之「第二篇發明實體審查」文字見於頁首之左側,「第一章說明書及圖式」之文字見於頁首之右側。此外,在頁尾右側設本基準發布之年份「2004年版」。
專利審查業務涉及法律與專業技術之運用,並需配合國內產業發展狀況及專利實務,本局囿於人力有限及審案負荷,先行修訂完成發明專利一般性基準,爾後再陸續依此基礎再修正特殊領域基準,使其更趨完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蔡練生 謹識
九十三年六月
專利審查基準
總目錄
第一篇 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篇章 | 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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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94年5月17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420030420號令訂定發布,94年5月20日起施行。 95年9月25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520030850號令修正發布,95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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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發明專利 | |
第三章 | 新型專利 | |
第四章 | 新式樣專利 | |
第五章 | 補充、修正、更正 | |
第六章 | 特殊申請 | |
第七章 | 再審查 | |
第八章 | 專利權期間延長 | |
第九章 |
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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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期日、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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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 送達 | |
第十二章 | 專利權管理 |
第二篇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篇章 | 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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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說明書及圖式 | 93年6月28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320030740號令修正發布第1章至第4章,9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二章 | 何謂發明 | |
第三章 | 專利要件 | |
第四章 | 發明單一性 | |
第五章 | 優先權 | 93年12月14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320031310號令修正發布第5章至第8章,93年12月14日起施行。 |
第六章 |
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及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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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特殊申請 | |
第八章 | 專利權期間延長 | 98年4月15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820030470號令修正發布第8章,98年4月15日起施行。 |
第九章 |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
97年5月20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720030720號令修正發布第9章,97年5月20日起施行。 |
第十章 |
醫藥相關發明 |
98年6月3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820030690號令訂定發布第10章,98年6月3日起施行。 |
第十一章 | 生物相關發明 |
96年8月6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620030750號令修正發布第11章,96年8月6日起施行。 |
第十二章 | 中草藥相關發明 | 97年1月17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720030220號令訂定發布第12章,97年1月17日起施行。 |
98年7月30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經濟部經授智第09820030851號令修正發布,修正2-3-5,2-6-66,2-6-72,2-7-3,2-7-4頁,新增2-6-84,2-6-85頁,98年7月30日起施行。 |
第三篇 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
篇章 | 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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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圖說 | 94年3月3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420030140號令修正發布,94年3月3日起施行。 |
第二章 | 何謂新式樣 | |
第三章 | 專利要件 | |
第四章 | 優先權 | |
第五章 | 圖說之補充、修正及更正 | |
第六章 | 特殊申請 |
第四篇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篇章 | 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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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
93年7月13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320030820號令修正發布,溯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 98年7月30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820030851號令修正發布,98年7月30日起施行。 |
第五篇 舉發及依職權審查
篇章 | 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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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專利權之舉發及依職權審查 | 95年7月24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52003710號令修正發布,95年7月24日起施行。 |
- 發布日期 : 98-08-31
- 發布單位 : 資訊室
- 更新日期 : 1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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