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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證據2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以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皆無法得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第11項所請內胎環體是斷面呈圓型之彈性環體,且二者因結構上的不同,其功效亦不相同。故證據2的實心圓環膠體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第11項所請內胎環體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證據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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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0-05-31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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