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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新穎性之技術審查時,並無一般新穎性和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分。兩者之不同係於適用條件上…。專利法第23條規定之「內容相同」者,在法律實質意義即為專利審查基準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之四種態樣之一,則原告主張專利法第23條所規定之內容相同,係指「完全相同」,而「直接無歧異」之態樣則非屬內容相同者,即非可採。
98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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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9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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