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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4實物樣品上固另印有「88.12.28」等字樣,惟該等字樣係以藍色墨水之日期章戳蓋印,易於事後添附或更改,證據力薄弱,自亦無法據以認定該證據4之馬達產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公開。而證據4既乏證據資料佐證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自不能作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證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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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9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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