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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06舉發案並未以舉發附件一、二之組合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嗣後本件參加人主張引證1、2(即N06舉發案之舉發附件一、二)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事實,與參加人於N06舉發案所提之證據並不相同,故本件並無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之情事,而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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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9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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