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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專利進步性之判斷並非在於比對引證案於實施時難易程度孰優孰劣,而係在於比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引證一(舉發一證據2)之技術揭露是否可輕易完成;而前述引證案之技術揭露程度既不足以讓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自屬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有關製造上諸如「組裝不易、夾合困難」等因素,非系爭專利進步性判斷之考量因素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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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1-12-05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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