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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1.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載明有關「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而系爭專利第3圖雖揭示「二條連線,一條連接至網際網路、一條連接至PSTN」,然未揭示二條連線如何進行「備援」之運作。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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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07-0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07-04
  • 瀏覽人次 :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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