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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據參加人所提出前揭契約,認定系爭專利應歸參加人所有,原告並非專利權人,而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固非無據。然參酌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要旨被告機關並無認定私權法律關係之權限,即令就私權之法律關係表示意見,亦不生確認民事法律關係之效力。則被告機關以其就參加人是否係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所表示之意見,既不生確認民事法律關係之效力,據此作為本件舉發核駁之理由,於法尚有不符。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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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1-06-2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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