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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該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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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1-07-03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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