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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08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08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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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7-04-11
- 發布單位 : 專利三組
- 更新日期 : 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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