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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於107年4月26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不得充任專利師或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並自公布日施行,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利,促進其自立及發展,展現我國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決心。
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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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0426專利師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行政院核定版).pdfPDF119 KB下載次數:754
- 發布日期 : 107-04-26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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