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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格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條件為何?
答:
(1)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美國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2)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本局已公告實施PPH之其它外國專利局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本局已公告實施PPH之其它外國專利局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C.被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本局已公告實施PPH之其它外國專利局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
D.與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本局已公告實施PPH之其它外國專利局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當我國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本局已公告實施PPH之其它外國專利局或PCT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 發布日期 : 114-06-30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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