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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改請後還能再改請回原專利種類嗎?

答: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而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之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另基於「禁止重複審查」之法理,原申請案一經改請,而該原申請案經實體審查且發出第1次審查意見通知時,不得將改請案再改請為原申請案之種類。

因此,原發明案如經實體審查且發出第1次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經由改請程序改為新型案並受理後,如申請人欲將改請之新型案再改請為發明案或提出分割同時再改請為發明案,因改請為新型案的原發明案已收到審查意見通知,依前揭規定改請後的新型案是不得再改請為發明案,亦不得分割同時改請為發明案。

  • 發布日期 : 114-06-30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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