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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程式設計圖案申請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有何差異?

答:
(1)有關申請設計專利部分;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得申請專利類別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專利,其中「設計專利」主要保護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惟相關申請案是否得准予專利,仍應經審查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為避免所研發的技術或技藝已有相近的專利,而喪失新穎性、進步(創作)性,無法取得專利權,建議可至本局建置之「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進行與研發內容技術相關的前案檢索,即可查詢到在本國、美、日、歐、韓、中國大陸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已公開或公告之技術相關專利前案內容。
(2)有關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著作人所創作的程式碼、圖像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不需要作任何的註冊或登記。
又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114-06-30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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