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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合作條約規定以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為受理局所提出之PCT申請案,作為臺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基礎案時,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嗎?
答:不可以。只有日本或韓國之國內專利申請案,作為臺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基礎案時,才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如果是向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提出之PCT申請案,不在臺日或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的適用範圍。反之,以臺灣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向日本或韓國提出PCT申請案時,也不在電子交換範圍。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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