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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應如何救濟?

答: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審定書影本,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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