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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智慧局電子申請送件系統功能異常,致申請人無法以電子申請方式送件遲誤法定期間,可否依專利法第17條主張因智慧局專利電子申請資訊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申請回復原狀?

答:本局電子申請資訊系統故障時,一經本局公告後,申請人可依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改以本局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或逕自改以紙本列印親送或郵寄本局提出申請,故應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可申請回復原狀。因此如僅單純為本局電子申請資訊系統故障,申請人應依前揭辦法以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或以紙本列印方式申請,但如同時伴隨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致遲誤法定期間,則仍可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例如本局現場收件系統亦同時發生異常致無法收件,或其他事由導致交通、郵務中斷或本局因故停止辦公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 發布日期 : 113-07-16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3-07-18
  • 瀏覽人次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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