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載明續行實體審查之年、月、日,例如「於115年6月1日續行實體審查」,但不可以僅敘明「於申請日2年後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5個月」等文字。另請注意,續行實體審查的時間僅限於可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的期間(發明為申請日起算3年內,設計為申請日起算1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