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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發明人之定義
關於您所詢問「發明人」定義之問題,提供下列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助益:
參照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創作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創作新型或新式樣之人,發明人或創作人之姓名表示權係人格權之一種,故發明人或創作人必係自然人,而發明人或創作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或創作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惟因發明係保護他人為完成發明所進行之精神創作,而非保護創作之商品化,是以使用他人所構思之具體技術手段實際製造物品或其部分元件之人,縱然對物品之製造具有貢獻,仍難謂係共同發明人。……」
函釋日期:100-12-12 (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1條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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