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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冒名申請專利
- 如果您發現有人冒用您的名義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可以提出證據,依專利法第35條及第71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於該專利案公告後2年內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如果您發現該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但尚未審定,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您可以檢附相關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意見。
- 不過,對於申請人是否為真正具有申請權之人有爭議時,因為往往涉及當事人間的爭執,必須由法院等司法機關來認定,本局並無法逕行判斷,因此此部分須待當事人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或調解協議等證明文件,本局才能辦理。
函釋日期:103-08-27(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條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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