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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

  1. 關於您所詢事項,答覆如下。專利法第53條所稱「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對此逐條釋義中說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限於專利權人,但發明專利權人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時,經登記之專利被授權人亦得為延長之申請人」,可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適格之申請人有二:專利權人、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
  2. 而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而逐條釋義對此說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限於專利權人。發明專利權人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時,除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外,仍須由專利權人申請始為適格」。逐條釋義本段文字係在說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原則上為專利權人,但專利權人專屬授權他人實施者,則須進一步視該專屬授權是否經過登記:如經登記,則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如未經登記,則僅專利權人得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換言之,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適格之申請人有二:專利權人、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如專利權期間延長,非此二類人所提起者,便構成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舉發事由。

函釋日期:104-02-10(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3條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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