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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
-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適格之申請人有二:專利權人、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如專利權期間延長,非此二類人所提起者,便構成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舉發事由。也就是說,經登記的專屬被授權人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由其提出申請者,不構成舉發事由。
- 換言之,專屬被授權人得否提起專利權期限延長之申請,以及會否構成舉發事由,取決於該專屬授權是否經過登記。
函釋日期:104-05-15(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3條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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