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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老師指導學生完成之發明,專利申請權之歸屬
您來信所詢學生之發明創意,由老師指導完成發明,其專利申請權之歸屬及申請專利等問題,說明如下:
- 依專利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而所謂發明人係指對發明之技術具有實質貢獻之人,亦即就該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功效,提出具體可行之技術手段而言。
- 學生之創意發想進而研發發明,過程中由老師指導完成發明,則該發明申請權之歸屬應參照前述之說明,依具體個案決定之,如該專利申請權為老師及學生共有,依專利法之規定,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
- 另有關研發過程如涉及有無使用學校之設備或資源,因涉及學校有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學生之研發活動是否涉及學校或老師之研究計畫等,尚難一概而論,此等亦涉及專利法第7條至第10條之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案情決定之。
函釋日期:108-12-19(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條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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