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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學校名義申請專利時,何人可列為發明人
有關您來信所詢,以學校名義申請專利時,何人可列為發明人之問題,說明如下:
依專利法第5條規定,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為具有專利申請權人。又發明人或創作人等須為自然人,且係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係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並進而提出具體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如果僅是依照他人設計規劃之細節據以實施、單純從事將構想付諸實施之工作,或從事無創造行為之工作,並非發明人。因此,以學校名義為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其發明人應依上開說明,就個案認定之。
函釋日期:109-09-28(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條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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