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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
員工職務上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於公司,如該員工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依專利法第7條第4項的規定,其享有姓名表示權。嗣後發現申請專利時所載之發明人為公司創辦人,並非該員工,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5項規定,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惟姓名表示權受侵害非屬專利法第71、119及141條規定的舉發事由,如果該員工因此提起舉發,原則上本局將審定舉發駁回。
函釋日期:102-10-25 (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7條、第96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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