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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申請時所列之發明人非真正之發明人
- 由專利法第6條至第8條的規定可以知道,發明完成之後,關於就這個發明可以申請專利之權利(也就是專利申請權)會歸屬於何人,將依照當事人之間有無契約約定而決定;得到專利申請權之人,亦可以再將該申請權讓與他人。而專利應該由有申請權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為了表彰該發明是出於發明人之心智活動,專利法第7條第4項規定發明人享有姓名表示權。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依專利法第96條第5項規定,得請求表明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 因此,關於您的問題,如果僅是申請時所列的發明人並非真正之發明人,那麼並不會使得專利無效,而針對該專利,真正發明人得請求在專利登記或證書上表彰其姓名。然而,如果涉及專利權人並不是發明專利申請權人,那麼依據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利害關係人將可以提出舉發撤銷該專利,使該專利無效。
函釋日期:102-11-25 (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7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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